协会简介

协会章程

江苏省照明电器协会章程

(202008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
第一章     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照明电器协会,英文名称为Jiangsu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(缩写为:JALI)。
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照明电器行业(包括电光源、照明设备、灯头灯座、灯用电器附件、灯具、专用材料、照明工程、照明设计、照明控制、测量等)及相关行业的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等单位以及社会团体、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坚持三个面向,为政府、会员和社会服务;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,协调管理行业诉求,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积极反映行业、会员的合理诉求;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照明电器事业作出贡献。
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
本团体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脱钩后,依法独立运行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七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宁路777号,邮编:211100

 

第二章   业务范围

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电器领域(包括:电光源、半导体照明、灯头灯座、灯用电器附件、灯具、专用材料、电光源机械、照明工程、测量、宣传及照明信息等。)开展如下业务活动:

(一)、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,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;

(二)、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、收集、整理和统计工作;研究照明电器行业的发展方向,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规划、经济技术政策、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;

(三)、积极开展国内、外学术交流活动,加强同国内外照明行业友好交往和合作, 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;

(四)、开展咨询服务工作,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、经济、管理的资料和市场信息;组织培训技术、管理人才;推广应用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材料和科技成果转让等工作;

(五)、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、名牌产品,组织产品的技术成果鉴定并加以推广;

(六)、参与制订、修改产品标准、经济标准、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,组织推进标准贯彻实施;

(七)、组织行业的展览会、展销会、研讨会,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;

(八)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组织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、产品质量打假活动;

(九)、收集、分析国内外行业技术经济信息和统计资料,开展市场预测,及时反映行业的重要情况,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;

(十)、对行业产品结构、企业结构的调整,原材料基地的建设、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订提出建议,并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、技术项目参与或组织评估和咨询;

(十一)、办好“电气照明”杂志,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;

(十二)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;

(十三)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。

 

第三章     
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%

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、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、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、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照明电器行业的单位、个体工商业者;

(四)、依法成立的与照明电器其他相关经济组织。

(五)、热心和支持本团体工作,在照明电器行业具有较高造诣的技术、管理或经营者个人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讨论通过;
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,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  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/3
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照明电器行业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
(十二)本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,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 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   常务理事会

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
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  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四节   负责人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照明电器行业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 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 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五节  监事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,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五章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三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 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 

第七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  
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08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